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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明玮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奥博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

(2013)海执字第6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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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玮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奥博包装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海执字第642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奥博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奥博包装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洪波审判员:王天池审判员:杨东学

书记员:祁志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