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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邹殿福与杨忠玉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2014)海执字第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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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邹殿福被执行人:杨忠玉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08)海民初字第553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忠玉在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东路信用社的存款2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王晓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