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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洪俊、沙永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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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洪俊被执行人:沙永生

上述双方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9591.1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海执字第122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辛洪波审判员:叶春蓬审判员:包希晨

书记员:刘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