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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晓洁与海阳市金海螺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1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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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晓洁被执行人:海阳市金海螺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海劳仲案字(2013)第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6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96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海执字第124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洪波审判员:杨东学审判员:王天池

书记员:刘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