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井长勇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4)泰行初字第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井长勇。被告东平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赵庆国,局长。

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张纯昌代理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李双军

书记员:单绪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