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 一审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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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井长勇。被告东平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赵庆国,局长。
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张纯昌代理审判员:陈宇人民陪审员:李双军
书记员:单绪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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