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县公安局,住所地:东平县城佛山街**。法定代表人王洪亮,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贞,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尹延泽,东平县东平派出所民警。委托代理人郭庆新,山东青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军因诉被上诉人东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本案系陈军诉东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在审理前述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已经确认东平县公安局对陈军作出的东公(东)行罚决字[2018]123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判决驳回了陈军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失。东平县公安局对陈军作出的东公(东)行罚决字[2018]123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原审法院确认合法,故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之行政赔偿适用情形,陈军基于东平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军的赔偿请求。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陈军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保护了他人的违法权利,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2、被上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为拘留上诉人拼凑证据,拒不调查案件事实。3、派出所跨辖区办案,应当由上级部门或领导指派,东平派出所出警处理本案,显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案的习惯做法。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东平县公安局答辩称,一、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8年3月7日以来,陈军因纠纷多次到位于东平县经济开发区的泰安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扰乱该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二、被诉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三、被诉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本案系陈军诉东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陈军提起的确认违法之诉已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长青审判员:王西珍审判员:李腾
书记员:宋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