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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常振山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3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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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索文明,主任。被执行人常波,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振山,男,1956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振海,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靳立尚,男,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1)安飞证经字第1711号公证书,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常波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常波欠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10万元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常波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10.1万元为清,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现双方已按照该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1)安飞证经字第1711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震

代理书记员: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