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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田世荣申请执行王永振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7)龙法执字第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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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世荣,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永振,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龙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0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永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永振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振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永振在金融机构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永振在金融机构工资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卫东

代理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