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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牛艳君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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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牛艳君,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洪涛,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淇,男,汉族。被执行人费长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超群,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德海,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志艳,女,汉族。被执行人徐建军,男,汉族。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洪涛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毕文甫

代理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