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黄艳芳,女,汉族。被执行人缑爱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先瑞,男,汉族。被执行人连彪,男,汉族。被执行人吕自更,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书雷,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威,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1496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书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书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毕文甫
代理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