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段超群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龙执字第5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段超群,男,汉族。被执行人缑爱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先瑞,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1750号公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缑爱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缑爱林在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毕文甫

代理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