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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福民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龙执字第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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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福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明付,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秋来,女,汉族。

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阳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因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领取债权凭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志刚代理审判员:毛俊国代理审判员:刘卫东

代理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