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保福,男,汉族。被执行人蔡红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慧玲,女,汉族。
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杨慧玲在银行的存款,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慧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志刚代理审判员:毛俊国代理审判员:刘卫东
代理书记员:毕文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