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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保福申请执行蔡红兵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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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保福,男,汉族。被执行人蔡红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慧玲,女,汉族。

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杨慧玲在银行的存款,现因需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杨慧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志刚代理审判员:毛俊国代理审判员:刘卫东

代理书记员:毕文甫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