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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龙安区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龙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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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大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毛俊国

书记员:王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