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索文明,主任。被执行人常波,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振山,1956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振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靳立尚,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常振山、常振海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纠纷,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常振山、常振海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志刚审判员:郭洪波审判员:毛俊国
代理书记员:李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