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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常波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3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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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索文明,主任。被执行人常波,男,1989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振山,1956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振海,1958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靳立尚,1957年1月23日生,汉族。

上列双方当事人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常振山、常振海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纠纷,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常振山、常振海的银行存款12万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岳志刚审判员:郭洪波审判员:毛俊国

代理书记员:李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