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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四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金保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6)龙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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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四的,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金保,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安民二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金保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金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划拔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毛俊国

书记员:王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