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四的,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金保,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安民二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金保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现因执行扣划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金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元划拔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毛俊国
书记员:王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