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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2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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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民二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勇刚

代理书记员:李国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