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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波执行案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0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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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管靓巍。被执行人:马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杨民一初字第06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132650元,并承担执行费18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静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诚

代理书记员:何萍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