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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林永胜与赵玉强、刘木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宣执委字第0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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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执行人:林永胜,男,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赵玉强,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刘木香,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林永胜与被执行人赵玉强、刘木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2)玄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赔偿款5300元并承担诉讼和公告费66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玉强、刘木香银行存款6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利顺

书记员:孙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