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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兰伦国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新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宣执字第02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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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兰伦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新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兰伦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新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10621.25元、诉讼费10元。

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新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政策性关停,留有政府奖励性资金收入,本院可依法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宣城市新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政策性关停所得的奖励资金收入11219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孙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