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照元,男,生于1945年8月27日。被执行人许竹珍,女,生于1968年。被执行人许九,男,生于1964年。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邻水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照元申请恢复执行许竹珍、许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许竹珍之夫唐万国在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200元扣划至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熊涛
书记员:刘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