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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玉兰、王德先、张贞祥、王林与黄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仁寿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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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玉兰,女,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德先,男,生于1936年9月6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张贞祥,女,生于1944年2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林,女,生于1995年7月1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黄勇军,男,生于1981年10月19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地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州路一段**。负责人刘兆静,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2589号李玉兰、王德先、张贞祥、王林与黄勇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二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喻建平

书记员:吕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