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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余明明与浙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台黄行初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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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明明。被告浙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商业街开元路****。法定代表人倪文玉,副主任。第三人浙江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台州,住所地台州临海城东曹家路> 法定代表人潘巨林,副董事长。

原告余明明诉被告浙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第三人浙江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为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自己的要求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余明明负担。

审判长:周敏武代理审判员:刘开怀人民陪审员:尹岳富

代书记员:阮馨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