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叶慧洁,局长。被执行人王天方。被执行人葛玲萍。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王天方、葛玲萍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3)上郑第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王天方、葛玲萍夫妇原生育一女孩,双方非农户口,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又于2013年4月17日违法生育一男孩的事实清楚,决定征收王天方、葛玲萍社会抚养费130000元(已缴纳60000元)合法,本院依法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王天方、葛玲萍作出的黄计生征字(2013)上郑第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郏金岳审判员:周敏武代理审判员:刘开怀
代书记员:阮馨以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