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越联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子璇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子璇实业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15,1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书记员: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