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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广州锦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俊艺硕鑫(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郁允裕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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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广州锦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被执行人俊艺硕鑫(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被执行人郁允裕,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三(知)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俊艺硕鑫(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郁允裕钱款人民币383,357.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萍

书记员: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