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珈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佳黛服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闵民三(知)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佳黛服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佳黛服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佳黛服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佳黛服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号为XXXXXXX的“城市第八天”商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奚国华审判员:俞海斌代理审判员:水轶良
书记员:江隐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