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士华与上海津亮金属制品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4)闵执字第15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士华,男,195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津亮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5773等号调解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5,124.15元及执行费1,527.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津亮金属制品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651.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国华

书记员:吴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