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士华,男,195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津亮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5773等号调解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5,124.15元及执行费1,527.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津亮金属制品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651.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国华
书记员:吴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