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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周俊与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虹行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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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俊,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田飞,该派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汤琦华,男。委托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俊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4年1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俊负担。

审判长:施海红审判员:张忠人民陪审员:张俊彪

书记员:杨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