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程琨,男,1984年9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薛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程琨服判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郓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郓州监狱,以罪犯程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程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积分转表扬奖励一次,余1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琨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丕家审判员:陈浩审判员:王令己
书记员:王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