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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瑞金非法经营罪减刑裁定书

(2014)岩刑执字第3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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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经营文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瑞金,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瑞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二万元(已缴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12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张瑞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瑞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二年八月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八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瑞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瑞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大标审判员:戴景彤代理审判员:陈煌华

书记员:陈晓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