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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翁xx犯非法经营罪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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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经营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翁xx,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犯非法经营罪。

本院作出的(2012)二中刑初字第57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翁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翁xx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张军执行员牛毅执行员刘辉

书记员:刘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