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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云松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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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法定代表人袁迪,董事长。被执行人吕云松,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15号裁决,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吕云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吕云松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云松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云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十八万九千一百零三元三角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云松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吕云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邢军执行员张新明

书记员:张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