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冰与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0006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文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冰,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楼**1901。法定代表人陈庆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697号裁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六万三千七百四十四元八角。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铭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张耀执行员郑庐

书记员:张剑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