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天威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新县宋庄村。法定代表人周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威尼卡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宫三村关帝庙路**。法定代表人龚祖勉,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3)京仲裁字第0628号裁决,于201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威尼卡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威尼卡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威尼卡国际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威尼卡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七万〇四百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威尼卡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三万四千二百八十元七角四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威尼卡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威尼卡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潘冰执行员宋嵘
书记员:顾恩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