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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成都电力机械厂与北京康瑞健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2014)一中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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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都电力机械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四路**。法定代表人戚大中,厂长。被执行人北京康瑞健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商业A02。法定代表人虞瑞鹤,总经理。

成都电力机械厂与北京康瑞健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2)京仲调字第016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瑞健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五十一万七千八百四十八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瑞健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七千五百七十八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康瑞健生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刘全新

书记员:王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