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水铭,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0)舟普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水铭犯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陈水铭不服,提出上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11)浙舟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四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水铭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积极,服从分配,注重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水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努力改正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水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水铭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水铭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审判员:杨宏林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