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建明,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1999)绍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建明犯合同诈骗、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建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建明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审判员:杨宏林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