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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邓某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三刑执字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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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邓某全,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7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罚金3000元,追缴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27日押送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目前表现较好。学习态度端正,能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现从事针车工工种。2012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改造情况表及月考核情况、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某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邓某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金生审判员:兰峻锋

书记员:陈少君(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