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世,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世犯贩卖毒品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6日押送清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执行机关清流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积极靠拢政府,安心改造。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目前表现较好。学习态度端正,能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现从事勤杂工工种。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达标分0.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改造情况表及月考核情况、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世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审判员:张金生审判员:兰峻锋
书记员:陈少君(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