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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何云峰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石刑执字第00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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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何云峰,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罪犯何云峰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石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1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何云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云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记功、表扬等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云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云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玲审判员:安勇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