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中彬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石刑执字第003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中彬,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罪犯李中彬因犯合同诈骗、盗窃罪,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鹿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1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李中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中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记功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中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中彬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玲审判员:安勇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