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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文珑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石刑执字第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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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文珑,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罪犯马文珑因犯故意杀人罪,经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衡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6月2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冀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马文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等奖励,并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文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记功、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文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文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玲审判员:安勇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