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铭,现在河北省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1日作出(1999)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月3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9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9年5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8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多次表扬,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孙铭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9月2日起至2014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勇代理审判员:任立新代理审判员:赵玉清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