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曲朝莲,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2日作出(2001)沧刑二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曲朝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2年4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奖励,2013年度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曲朝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曲朝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曲朝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勇代理审判员:赵玉清代理审判员:任立新
书记员:孙世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