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敬东。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作出(2007)塘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敬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26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
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3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敬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敬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两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敬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敬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