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秦仲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了(2006)一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仲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9月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秦仲成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1年9月29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50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秦仲成减刑一年九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秦仲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仲成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2月17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2年8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于2013年2月6日,获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秦仲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仲成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