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解西涛。本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2007)一中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西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5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解西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9年5月17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解西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解西涛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上半年、2012年上半年、2012年下半年,获全监表扬奖励三次;2010年第3季度单项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解西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解西涛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