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凤来。本院于2000年10月18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凤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2月1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津高刑执字第1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凤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2005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05)一中刑执字第36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凤来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2009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47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凤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2011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44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凤来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
天津市监狱于2013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凤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凤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2月6日,获得全监表扬奖励;2012年8月6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2年2月17日,获得全监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凤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凤来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02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绍桓审判员:张文艳代理审判员:张福宏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