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广龙。
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09)一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广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被告人曹广龙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3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广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广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表扬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曹广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广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美茹代理审判员:张岩代理审判员:阎涛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